(2017)赣04刑终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田伟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刑终327号原公诉机关九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伟,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九江县。曾因犯盗窃罪,2006年6月1日被九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7月因病被九江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又因犯盗窃罪,2008年被九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3年1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县看守所。九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赣0421刑初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田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6年5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原审被告人田伟伙同肖某(音,具体身份信息未能查证)在九江县城多次盗窃电动摩托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5月19日晚,原审被告人田伟与肖某(音)商议到九江县城盗窃电动车,二人乘坐班车在九江县房管局附近下车,步行至二中桥头附近的桥头新村小区,由田伟负责望风,肖某(音)将车主刘某停放在单元楼下的佳捷时牌电动车搬开,二人一起将所盗电动车藏匿至九江县建设局旁边的一小区后返回九江市区。次日,田伟返回将电动车骑回九江市销赃。经九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30元。2.2016年7月14日晚,原审被告人田伟与肖某(音)乘坐班车在九江县体育馆附近下车,步行至二中桥头附近的小区,采用同样的方式盗走梅某停放在单元楼下的绿源牌电动车并藏匿至附近另一个小区,之后返回九江市区。次日,田伟返回将电动车骑回九江市销赃。经九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08元。3.2016年8月13日晚,原审被告人田伟与肖某(音)乘坐班车在九江县沙河街镇中医院附近下车,步行至甘泉小区,采用同样的方式盗走李某停放在单元楼下的JINSHE牌电动车并藏匿至附近另一个小区,之后返回九江市区。次日,田伟返回将电动车骑回九江市销赃。经九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36元。4.2016年8月23日晚,原审被告人田伟与肖某(音)乘坐班车在九江县二中附近下车,步行至二中旁边宿舍的小区,采用同样的方式盗走桂某停放在单元楼下的佳捷时牌电动车并藏匿至附近另一个小区,之后返回九江市区。次日,田伟返回将电动车骑回九江市销赃。经九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97元。5.2016年9月5日晚,原审被告人田伟与肖某(音)乘坐班车在九江县下车后,步行至甘泉小区,采用同样的方式盗走熊某停放在一单元楼下的佳捷时牌电动车并藏匿至九江县体育馆附近另一个小区,之后返回九江市区。次日,田伟返回将电动车骑回九江市销赃。经九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10元。6.2016年9月中旬,原审被告人田伟与肖某(音)乘坐班车在九江县下车,步行至甘泉小区,采用同样的方式盗走苏某停放在单元楼下的王野牌电动车并藏匿至九江县体育馆附近另一个小区,之后返回九江市区。次日,田伟返回将电动车骑回九江市销赃。经九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53元。7.2016年10月7日晚,原审被告人田伟与肖某(音)乘坐班车在九江县体育馆附近下车,步行至房产局宿舍小区,采用同样的方式盗走陈某1停放在单元楼下的绿源牌电动车并藏匿至二中桥头附近另一个小区,之后返回九江市区。次日,田伟返回将电动车骑回九江市准备销赃,在九江市江边渡口被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民警抓获,后又逃脱。经九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04元。2016年11月30日九江县公安局民警在九江市甘某公司附近将原审被告人田伟抓获。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5月19日下午5点半,其将自己的一辆黄色佳捷时电动车停放在九江县沙河街沿河南路桥头新村二栋二单元楼下,晚上7点的时候车子还在,到晚上9点的时候车子就不见了;2.被害人梅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7月14日晚上7点左右,其将一辆绿源电动车停在九江县沙河街镇二中桥头旁边的桥头新村四栋一单元门口,大概在晚上7点30分左右的时候,其听到电动车的警报声,但没有在意,到了8点30分左右,其发现车子不见了;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8月13日19时许,其将一辆深蓝色JINSHE电动车停在九江县沙河街镇甘泉小区五栋三单元楼下。第二天早上6时许,发现车子不见了;4.被害人桂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8月23日14时15分其从九江县沙河街镇锦华小区骑黑色佳捷时电动车出来,后将车停在县二中旁边二栋宿舍楼之间,22点其发现车子不见了;5.被害人熊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5日20时左右,其将一辆黑咖啡色佳捷时电动车停放在九江县沙河街镇甘泉小区1号楼下。大概20点20分左右,其发现车子不见了;6.被害人苏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中旬一天的晚上8点钟,其将一辆蓝黑相间的王野牌电动车停放在九江县沙河街镇甘泉小区一栋单元楼下。晚上9点的时候,其发现车子不见了;7.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7日18时许,其将一辆酒红色和灰色相间的绿源电动车停放在九江县房产局后面的教师楼下面。18点30分许车子还在,20时40分的时候其发现车子不见了;8.九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九价认字(2016)第65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上述被盗电动车共计价值19138元人民币;9.辨认笔录,原审被告人田伟归案后指认了上述电动车被盗的作案现场;10.领条、谅解书,证明本案被害人对原审被告人田伟予以谅解;11.九江县人民法院(2008)九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田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12.江西省洪城监狱(2013)洪释字第21号释放证明书,证明田伟在该监狱服刑,于2013年1月3日刑满释放;13.九江县公安局关于原审被告人田伟归案经过的说明,证明该局于2016年11月30日傍晚在九江市浔阳区甘某公园附近将田伟抓获;14.原审被告人供述了其伙同一名叫“肖某”的人盗窃上述电动车的。原审认为,原审被告人田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7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所盗财物共计价值19138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原审被告人田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田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田伟能在案发后退清所有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原审被告人田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田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赃物鉴定价格过高;2.原审认定的第4起犯罪事实不是其所为;3.原审量刑过重,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本院经审查核实,原审判决书确认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证据之间具有客观性、关联性,证据来源合法,已经原审庭审质证属实。二审期间,上诉人田伟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书所列证据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田伟提出的赃物鉴定价格过高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的九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九价认字(2016)第65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系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作出的,合法有效。上诉人田伟在原审时并未提出异议,亦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田伟提出的原审认定的第4起犯罪事实不是其所为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认定的上述事实,上诉人田伟在侦查阶段已作供述,且其在原审庭审时亦未提出异议,可以认定。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田伟提出的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田伟盗窃7次,所盗财物共计价值19138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原审综合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对其判处刑罚,并无不当。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田伟二审期间提出其有立功表现的问题,经查,其在羁押期间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狱侦工作,规劝他人认罪,具有积极作用,但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立功。本院认为,上诉人田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7次,价值191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上诉人田伟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田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田伟案发后退清所有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田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危害程度所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报刚审 判 员 夏 亮审 判 员 吴 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杜 峰书 记 员 潘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