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323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2017)赣0323民初735号朱晶晶、蔡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晶晶,蔡辉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3民初735号申请人:朱晶晶,男,汉族,1988年5月16日生,住江西省贵溪市。被申请人:蔡辉龙,男,汉族,1977年2月12日生,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申请人朱晶晶与被申请人蔡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朱晶晶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蔡辉龙所有的价值80000元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自愿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晶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蔡辉龙银行存款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临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