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汉生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719号被执行人:刘汉生,男。上列当事人因盗窃罪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日作出的(2015)汉台刑初字第0008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元;2、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已经发生的金钱给付义务共计2050元,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汉生名下存款、车辆、房屋、互联网金融产品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刘汉生系汉中市汉台区铺镇狮子村4组村民,长期不在该村居住,其父母均已过世、无兄弟姊妹、无儿女,家庭原有老房早被刘汉生卖给本组村民,后因年久垮塌,已被拆除,该村组无集体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汉生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刘汉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并继续追缴被执行人未缴纳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702执71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