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7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延峰与尚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峰,尚飞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900号原告:王延峰,女,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尚飞龙,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王延峰与被告尚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延峰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延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延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延峰负担。审判员 杜红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