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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延峰与尚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峰,尚飞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900号原告:王延峰,女,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尚飞龙,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王延峰与被告尚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延峰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延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延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延峰负担。审判员  杜红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