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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翁品玲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品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02执1033号被执行人:翁品玲,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正在服刑。关于被执行人翁品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902刑初53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到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线索,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902刑初536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梁审判员 黄振勤审判员 林锡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光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