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巩象宝、罗维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象宝,罗维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1080号申请执行人:巩象宝,男,195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罗维刚,男,196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巩象宝与罗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32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罗维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巩象宝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32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护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