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23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文爱英、许京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文爱英,许京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23民初206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联星社区攸衡南路122号。负责人:廖文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平婷,系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文爱英,女,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许京荣,男,195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攸县支行)与被告文爱英、许京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攸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平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文爱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政银行攸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文爱英、许京荣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4053.48元,截止至2017年7月19日的逾期利息2116.44元,并从2017年7月20日起至其还清之日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和罚息;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1日,原告邮政银行攸县支行与被告文爱英、许京荣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文爱英发放贷款8万元。贷款发放后,被告文爱英、许京荣拒不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已多次逾期还款。截止2017年7月19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053.48元,逾期利息2116.44元。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邮政银行攸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2、被告文爱英、许京荣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被告文爱英、许京荣的基本情况和诉讼主体资格;3、被告文爱英、许京荣的结婚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被告文爱英、许京荣系夫妻关系;4、借款申请表复印件1份,拟证明2015年10月12日被告文爱英、许京荣因缺乏资金向原告申请贷10万元;5、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1份,拟证明6、贷款放款单及贷款(手工)借据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向被告文爱英共计发放了借款8万元;7、逾期表、还款清单及银行交易清单各1份,拟证明截至2017年7月9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053.48元,拖欠利息2116.44元。被告许京荣口头答辩称:欠款是事实,但现在经济困难,请求延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许京荣未向本院提供证。被告文爱英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且能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许京荣与被告文爱英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21日,原告邮政银行攸县支行与被告文爱英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43021261115100934479),约定“第一条甲方将通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账户户名:文爱英,账号:62×××99。乙方承诺未经甲方许可不撤销此账户,且保证账户状态无异常。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工作。第二条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如下:金额大写捌万元整(小写80000元);年利率:(一)贷款利率不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挂钩:为固定利率:12%;期限: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第三条贷款用途为进烟,借款人不得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禁止将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股权交易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领域。第四条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本借款合同下的借款支付采用以下第(二)种支付方式:…(二)借款人自主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第八条还款方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采用以下第(二)种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放款日以后期的;采用对日还款法的,放款日在以后期没有对日的,月末日为还款日(具体还款日与还款金额以还款计划表为准):…(二)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第九条计息。贷款利息日自单笔贷款发放到乙方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计息方式依还款方式不同而不同,分为按期(年、季、月)计息和按日计息。按期计息是指以其次为计算利息的最小单位,其中季利率=年利率/4;月利息=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5,借款人在一个期次的任何一非还款日提前偿还当期贷款时,均按贷款占用的实际天数计算还款日的利息,本期剩余天数的利息将与下一期利息合并计算。(一)按日计息。到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本金×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日利率(二)按期计息。每年/季/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年/季/月利率*(1+年/季/月利率)贷款期间年/季/月数/(1+年/季/月利率)贷款期间年/季/月数-1乙方应在每期还款日当天16:00之前,将当期应由乙方归还的贷款本息存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邮资储蓄个人结算账户(户名及账号同放款账户),并授权甲方从该账户扣收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第十条提前还款乙方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乙方提前还款的,最底部分提前还款本金为1000元,部分提前款款金额以100元为单位,并应按照下列第A项约定向甲方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A、无须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第十二条担保方式。本合同下的全部债务采取以下第5种担保方式:5.信用担保;…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乙方违约1.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若贷款展期或延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或延期后的利率加收30%的罚息。…3.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及收复利。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同时要求借款人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5.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必要的支出,由合同各方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合同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015年10月21日,原告邮政银行攸县支行依约向被告文爱英发放贷款8万元,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借据上载明:借款期限为12个月(从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10月21日),年利率为12%,借款用途为进烟,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等。被告许京荣作为被告文爱英配偶在该合同上签名捺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向被告文爱英提供了贷款,而被告文爱英借款后,没有严格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7年7月19日,被告文爱英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053.48元,利息2116.44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邮政银行攸县支行与被告文爱英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向被告文爱英发放了贷款,被告文爱英不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本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许京荣在《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上签名及按手印,表示被告许京荣对本案债务知晓及认可,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许京荣负有共同清偿的义务。故原告提出“判令被告文爱英、许京荣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4053.48元,截止至2017年7月19日的逾期利息2116.44元,并从2017年7月20日起至其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和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文爱英、许京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适用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文爱英、许京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借款本金14053.48元及利息2116.4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7月19日),并从2017年7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利率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支付利息和罚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计102元,由被告文爱英、许京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金汇支行,收款单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0×××1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判员  王三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丽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