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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许某、张某探望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张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民终24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学霞,女,196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系许某姐姐,住河南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诉人许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2民初3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许某享有一审诉讼请求的探视权;2、由张某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和实际支出费用。事实和理由:一、离婚判决书没有判决子女的探视权,许某没有依法行使过探视权,许某与张某相关的刑事、民事三十多个案件的所有问题调解不成是不争的事实。一审认定张延安、张雅轩诉讼中向一审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均不同意许某行使探视权是违法办案,枉法裁判。虽然张某出示了张延安、张雅轩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情况说明,但张延安、张雅轩均设有参加法庭质证程序。二、即使张延安、张雅轩均不同意许某行使探视权,一审判决未支持许某探视权的诉讼请求也无法可依。张延安、张雅轩既然行使要求许某承担抚养费的义务,就有义务无条件保证许某依法享有探视权,不能因未成年人张延安、张雅轩没有合法理由的不同意而剥夺许某的合法权利,况且一审法院没有调查落实是不是张延安、张雅轩真实意思表示、是不是受人胁迫。综上所述,一审查明的事实不真实,认定办法错误,恳请上级法院依法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张某辩称,无论是在许某离婚诉讼期间还是离婚后,张某从来没有阻止许某探视孩子。张某也希望不要因为离婚给孩子造成很大的心理阴影,但是许某常年信访、诉讼,其精力没有放在孩子身上,两个孩子一年的抚养费1万多元未付。在变更抚养费的案件中,导致孩子与许某对簿公堂。该案一审判决后,许某上诉,即使二审驳回其上诉请求后,也未息诉,自动履行抚养费的法定义务,而是多次恶意信访要求再审,极大地伤害了孩子的心。现两个孩子虚岁已经l6岁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张某征求两个孩子的意见,均不愿意以判决的方式固定探视权,认为如许某心里真有他们,应把精力放在抚养孩子的身上,而不是成天的上访、诉讼。对于探视权的行使,应以孩子的利益为第一要素,多为孩子考虑一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及关于探视权的理解与适用的司法实践,离婚时,末涉及探视问题的,一方行使探视权发生纠纷,又协商不成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行使探视权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是行使探视权诉讼的先决条件,本案中,张某没有阻止许某行使探视权,不具有形成探视权诉讼的先决条件。综上,一审法院在查明张某没有阻止许某行使探视权,且张延安,张雅轩明确表示不同意许某行使探望权的事实后,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正确,望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许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准许许某每月探视婚生子女张延安、张雅轩四次,具体方式每周五下午由许某至学校将张延安、张雅轩接回许某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张延安、张雅轩返校,寒暑假由许某、张某轮流抚养;2、由张某承担诉讼费和其他一切实际支出费用。诉讼中,许某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每周五下午从张某住处接走孩子,每周六下午送回张某住处,其他诉讼请求不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许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年××月××日生育一子一女,分别取名张延安、张雅轩。许某、张某双方现已经法院判决离婚。许某以张某阻碍其探视子女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张延安、张雅轩向一审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均表示不同意许某行使探视权。一审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许某作为张延安、张雅轩之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许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张某阻碍其行使探望权,且张延安、张雅轩明确表示不同意许某行使探望权。故对许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许某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虽然张某、许某的离婚判决并未涉及探视权,许某可依法主张行使探视权,但许某并无证据证明张某阻止其行使探视权。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本案中,张延安、张雅轩向一审法院提交情况说明明确表示不同意许某行使探望权,一审法院考虑张延安、张雅轩的上述意见作出判决并无不当。许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许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许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宋克洋审判员  张军委审判员  马成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