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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2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回某与黄玉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回某,黄玉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2782号原告:回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鹿心蕴,巨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黄玉克,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回某与被告黄玉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回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回某负担。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海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