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运明与张树东返还原物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896号刘运明、张树东:申请执行人刘运明与被执行人张树东返还原物纠纷执行一案,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的(2017)吉24民终7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返还涉案公牛(一头),执行标的本金79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树东当场支付7950元、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并于同日下午双方交付涉案公牛(一头)。申请执行人刘运明出具收款收据并同意本案结案。被执行人张树东已履行(2017)吉24民终7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896号申请执行人刘运明与被执行人张树东返还原物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院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