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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栾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栾民,孙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3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0号壬-6。组织机构代码证71376436-9。负责人李昕,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栾民,男,汉族,1965年11月29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孙玉红,女,汉族,1968年2月14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栾民、孙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南商初字第312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履行财产报告义务。本院通过财产查控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房产、工商部门登记信息、车辆等进行统查,得知被执行人在华夏银行、浦发银行、青岛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诉前保全阶段查封了本案抵押房产,但房屋内的实际居住情况及其他优先购买权情况无法落实,暂不宜进行处置;工商部门未反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虽有车辆信息,但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告知其本院的查询、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称无法提供,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其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31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新审判员  钱 江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