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3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司智星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司智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3050号罪犯司智星,男,汉族,1965年2月17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滁州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00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司智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被告人司智星不服,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滁刑终字第00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司智星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司智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司智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司智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司智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