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晓波与大庆乾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岩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波,大庆乾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岩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1505号原告:张晓波,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大庆乾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代表人:李原,职务:经理被告:张岩,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波与被告大庆乾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岩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波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波撤回起诉。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5050元由原告张晓波负担(已缴纳)。审审判员 杨广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欣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