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韩志国与米富寿、罗应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国,米富寿,罗应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2734号原告:韩志国(身份证号:),男,撒拉族,1977年4月30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观门街**号。被告:米富寿(身份证号:),男,回族,1971年11月3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镇汉庄小区*号楼*单元*楼***室。被告:罗应宝(身份证号:×××),男,回族,1969年5月21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八一路叶林商务宾馆。原告韩志国与被告米富寿、罗应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韩志国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志国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志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退还原告韩志国。审判员 马秀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祁富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