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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韩志国与米富寿、罗应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国,米富寿,罗应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2734号原告:韩志国(身份证号:),男,撒拉族,1977年4月30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观门街**号。被告:米富寿(身份证号:),男,回族,1971年11月3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镇汉庄小区*号楼*单元*楼***室。被告:罗应宝(身份证号:×××),男,回族,1969年5月21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八一路叶林商务宾馆。原告韩志国与被告米富寿、罗应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韩志国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志国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志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退还原告韩志国。审判员  马秀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祁富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