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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素霞诉被告刘时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霞,刘时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513号原告刘素霞,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惠,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710813322。被告刘时香,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长,湖南金州(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510478271。原告刘素霞诉被告刘时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7年8月23日,原告刘素霞以证据不足为由特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素霞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素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素霞负担。审 判 长  张文香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黄巧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芸芸附所引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