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黔0628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周培林、周川申请执行贵州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628执293号申请执行人周培林,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周川,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王明,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祝林,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贵州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麻阳路49号。法定代表人罗显兵,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628民初19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2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周培林、周川申请执行贵州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贵州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培林、周川工程款人民币431358.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全费人民币3870.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5057.00元、执行费650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松桃县支行开设的账号XXXXXXXXXXXX内银行存款450000.00元;在贵州银行松桃县支行开设的账户内银行存款450000.0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松桃县支行开设的账户XXXXXXXXXXXX内银行存款450000.00元。并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贵州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松桃县支行开设的账户XXXXXXXXXX内银行存款人民币3463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松桃县支行开设的账号XXXXXXXXXXXX内银行存款人民币66470.00元。余款人民币339185.00元,被执行人贵州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628民初19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秦志扬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维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