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刑更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艾沙·肉孜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艾沙·肉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刑更226号罪犯艾沙·肉孜,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南口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阿市刑初字第3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沙·肉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附带民事赔偿113204.47元。本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10)阿中刑终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2次,共计1年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执行机关南口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南口监狱认为,罪犯艾沙·肉孜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艾沙·肉孜在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上半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监狱行政记功1次,表扬2次,4次被评为半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艾沙·肉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犯艾沙·肉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春华审判员 张 韫审判员 李宁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