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邓爱军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邓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4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住所地:瑞金市象湖镇红都大道。被执行人邓爱军,男,1973年12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与邓爱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781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爱军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8287.45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650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决定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及江西省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3、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到瑞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的不动产。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邓爱军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信用卡欠款本金8287.45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650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邓爱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81执4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后,可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益华审判员 黄 嵘审判员 钟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