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恢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明、王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男,汉族,1989年12月22日生,住所地青岛市。被执行人王艳,女,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德梁行房地产咨询(大连)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艳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劳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案字(2014)第81号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案字(2014)第8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劲松审判员 徐 勇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同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