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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3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义先与重庆南喜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先,重庆南喜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899号原告:张义先,女,汉族,1972年10月23日,住贵州省桐梓县。委托代理人:李行,重庆普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南喜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村13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460226880。法定代表人:李长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先诉被告重庆南喜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义先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耘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