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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2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谢立新与杨有凯、马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立新,杨有凯,马丽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2民初239-1号原告:谢立新,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咏忠,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有凯,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章丘市。被告:马丽丽,女,1982年5月27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章丘市。原告谢立新与被告杨有凯、马丽丽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谢立新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立新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18元,合计5914元,由原告谢立新负担。审判员  任国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