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3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秀成与李现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成,李现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976号原告李秀成,男,194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李现广,男,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成诉被告李现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秀成负担。审判员 韦东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