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7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红新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君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红新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君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7096号原告:乌鲁木齐红新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八家户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德华,系乌鲁木齐红新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军,新疆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朱君娣(未到庭,其余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红新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君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鲁木齐红新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红新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庄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