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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8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元贵与张家港市盛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元贵,张家港市盛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8496号原告:赵元贵,男,1951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仕伦,邻水县鼎屏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承碧,女,1977年9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陵水县。被告:张家港市盛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妙桥镇妙桥村。法定代表人:吴正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岑,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元贵与被告张家港市盛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知悦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元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仕伦、邱成碧、被告盛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元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832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4600元、为原告补缴医疗保险。后原告放弃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1992年4月6日入职被告处,双方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被告盛东公司辩称:原告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才入职被告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0日赵元贵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盛东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次日仲裁委员会因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赵元贵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赵元贵陈述其并未与盛东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放弃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赵元贵主张其1992年4月6日入职盛东公司,双方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要求盛东公司向其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0日的二倍工资差额。盛东公司主张赵元贵20**年下半年到该公司工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赵元贵的该项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时效。赵元贵还要求盛东公司为其补缴医疗保险。本院认为:即便如赵元贵所言,其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也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是否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本院审理范围,本案不予理涉。赵元贵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元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审判员  张知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