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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席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席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2212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住所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十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474773921。负责人:周洪全,系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奎,系该银行职工。被告:席勇,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诉被告席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本院依法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