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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潘国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国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494号被执行人:潘国智,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被执行人潘国智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181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没收财产及缴纳罚金66000元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现已羁押在浙江省第三监狱服刑,本院已经向浙江省第三监狱发送了督促被执行人缴纳罚金的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执行条件具备,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贤伟��判员陈国树审判员  李松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