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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7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新疆安福宏远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米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安福宏远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米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7324号原告:新疆安福宏远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219号。法定代表人:毛谦礼,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英,女,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延林,男,195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一般代理。被告:米全,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吐鲁番市,现��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原告新疆安福宏远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米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基于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应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新0104民初7184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杨 森人民陪审员  陶秀琴人民陪审员  张成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