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4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4807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4807号原告:王某,女,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吴某,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汪德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