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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4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4807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4807号原告:王某,女,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吴某,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汪德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