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4民初3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昱志、王西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昱志,王西侠,刘庆学,高洪莲,刘金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3393号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顺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圣峰,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被告刘昱志,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王西侠,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刘庆学,男,195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高洪莲,女,196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刘金刚,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昱志、王西侠、刘庆学、高洪莲、刘金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昱志、王西侠、刘庆学、高洪莲、刘金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耿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伟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