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特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特157号申请人:张某1,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人:张某2,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某1与张某2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健康权纠纷,于2017年8月1日经庐江县罗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张某2支付张某1医药等费用贰仟玖佰元整;二、双方互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三、双方不得因此事发生纠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某1、张某2于2017年8月1日经庐江县罗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革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