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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支行与蕫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支行,蕫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11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支行。被执行人:蕫魁。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支行与被执行人蕫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691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借款本金485667.5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50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蕫魁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梦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