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3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卞玉会与曾道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玉会,曾道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3民初363号原告:卞玉会,女,生于1984年2月10日,羌族,四川省茂县人。被告:曾道兵,男,生于1982年12月11日,羌族,四川省茂县人。原告卞玉会与被告曾道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卞玉会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卞玉会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玉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卞玉会负担。审判员 付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