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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6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正静、陈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正静,陈海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6849号原告: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33175668K,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通江路2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洪晓,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正静,男,197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现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陈海燕,女,1978年9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现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静(系陈海燕丈夫),男,197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现住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正静、陈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元,由原告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张 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乃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