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5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5224万军玲与李自强、孙成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军玲,李自强,孙成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5224号原告:万军玲,女,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江苏邱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自强,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孙成红,女,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芳,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万军玲与被告李自强、孙成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万军玲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军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军玲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万军玲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柏峥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