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4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维田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4238号原告:李维田,男,51岁,汉族,职员,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守平,盱眙县马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0X8(1/1)。负责人:唐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该公司职员。原告李维田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李维田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维田以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维田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