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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民初9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天津向日葵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卢广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向日葵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卢广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9627号申请人:天津向日葵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与珠江道交口西南侧凤水园2-141-09A。法定代表人:林丽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天津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天津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卢广明,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向日葵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卢广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卢广明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楼×门×号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向日葵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卢广明名下坐落于天津市××王××路××楼××号房屋。查封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天津向日葵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路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