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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穆彦付与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包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彦付,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包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412号申请执行人:穆彦付,男,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包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负责人:孔凡玉,职务:包源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穆彦付与被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包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穆彦付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3民初7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包源村村民委员会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5000元,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穆彦付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723执4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洪清审判员  龚昌里审判员  包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