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恢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俊连申请执行王玉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连,王玉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647号申请执行人刘俊连,女,汉族,东胜区人,住所地东胜区。被执行人王玉亭,男,汉族,东胜区人,现住址不详。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刘俊连申请执行王玉亭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初字第303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玉亭应支付申请人刘俊连借款本金60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8400元,受理费9800元。现履行0元,尚欠600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的(2017)内0602执恢6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玉亭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工资账户,在鄂尔多斯银行有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由于本案在审限内无法结案,现在申请执行人刘俊连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02执恢647号之一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思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