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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19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莆田市畅源印刷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莆田市亿兴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畅源印刷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亿兴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9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莆田市畅源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洞湖村北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00008P95C。法定代表人:卢宣合,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亿兴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畅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11260610Y。法定代表人:方卫兴,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莆田市畅源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亿兴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4民初428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亿兴鞋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实施冻结。2017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莆田市畅源印刷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亿兴鞋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亿兴鞋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二、(2017)闽0304执1974号执行案件结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仙芳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