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王东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朱庆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604号申请执行人:赵桂,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盛典汽车代驾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朱庆业,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桂与被执行人朱庆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经本院执行已自觉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并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