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3民初7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星宋兴菊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学生,李星,宋兴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7630号原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号名义层19层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0285054。法定代表人:王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男,公司员工。被告:李学生,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李星,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宋兴菊,女,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生、李星、宋兴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 杰人民陪审员  易如琴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幸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