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3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立与易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易永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3827号原告:黄立,男,1972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钊,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易永芳,男,1964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黄立与被告易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黄立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黄立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系自动放弃本次诉讼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