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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解智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智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70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智先,男,汉族,1994年9月24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公民身份号码:×××。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智先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7日,被告人解智先收取杨坤用于购买毒品“K粉”的人民币350元。次日,二人约定在北京市朝阳区交付毒品。2017年6月8日,被告人解智先被抓获归案,民警在其暂住地起获白色粉末2份(净重2.6克,均检出氯胺酮)、白色晶体1份(净重0.1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毒品已收缴。起获移动电话机1部、10元面值人民币1张,现在案。被告人解智先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解智先有立功表现,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解智先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解智先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案物品系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解智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二、在案移动电话机一部、十元面值人民币一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