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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侯运昆与宋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运昆,宋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2137号原告侯运昆,男,1990年3月3日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宋航,男,198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卫辉市。原告侯运昆诉被告宋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运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雪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