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15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钟卫星诉被告冯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卫星,冯小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1582-2号原告:钟卫星,男,1975年8月8日生,汉族。被告:冯小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卫星与被告冯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卫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本案已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冯小民的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并解除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国强代理审判员 梁语晴人民陪审员 张玉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文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