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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邹德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邹德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579号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法定代表人:邓敏,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仲辉,男,该社工作人员。被告:邹德君,男,195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邹德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丁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