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56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合肥荣天物资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荣天物资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韦秀伦,完向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5641号之一申请人:合肥荣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1019号徽商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张玉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志,安徽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磊磊,安徽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风镇团方大道11号。被申请人:韦秀伦,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完向明,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满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荣天物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韦秀伦、完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皖0103民初56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韦秀伦、完向明的财产及担保人名下担保房产,现因该案已经调解结案,申请人合肥荣天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及担保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荣天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韦秀伦、完向明银行存款930万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张玉荣、高少彤共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荷塘路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以及担保人高振华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 玮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二○一七年八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亚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