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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满仁君与胡广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仁君,胡广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646号原告:满仁君,女,1988年1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胡广场,男,1986年8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丰县。原告满仁君与被告胡广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满仁君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仁君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仁君撤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满仁君负担。审判员  李国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