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顾绍军与吴道云、胡平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绍军,吴道云,胡平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2760号原告顾绍军,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代理人杨德伟(特别授权)、张文韬(一般授权),均系贵州靖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道云,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胡平果,女,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贵毕路观邸(御景华庭)正三层3-2号、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988170437。负责人王峰,系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涛(一般授权),系该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绍军诉被告吴道云、胡平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顾绍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顾绍军负担。审判员 詹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