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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方力生与鄂尔多斯市紫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方少荣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1037号原告方力生,男,汉族,1967年6月11日出生,个体。委托代理人王乐,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尔多斯市紫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向田,总经理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工贸大厦B座9层909室委托代理人康虹,内蒙古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少荣,男,汉族,45岁,现住内蒙古伊金霍洛旗工贸大厦B座9层鄂尔多斯市。被告贺燕云,男,汉族,33岁,现住内蒙古伊金霍洛旗工贸大厦B座9层鄂尔多斯市。被告刘海祥,男,汉族,46岁,现住内蒙古伊金霍洛旗工贸大厦B座9层鄂尔多斯市。被告马玉万,男,汉族,62岁,现住内蒙古伊金霍洛旗工贸大厦B座9层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力生与被告鄂尔多斯市紫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方少荣、贺燕云、刘海祥、马玉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力生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紫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方少荣、贺燕云、刘海祥、马玉万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力生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紫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方少荣、贺燕云、刘海祥、马玉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85元,减半收取1392.5元,由原告方力生负担。审 判 长  高喜平审 判 员  李永奎人民陪审员  秦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云星 微信公众号“”